新冠病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承包人工期可否顺延、如何索赔?

对于新冠病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承包人工期可否顺延、如何索赔?的题网上都众说纷纭,那么疫情不可抗力几个月的题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就让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吧!

作者徐红英律师,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

2020年的春节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长假。当权威专家将新冠病疫情定性为人传人的传染病时,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全国各地齐心协力,多措并举,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点疫区甚至采取封城措施。减少人员流动,防止交叉感染。根据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企业纷纷推迟复工时间。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通知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00复工。例如,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2020年2月2日《施工现场措施》。那么,如果建设项目因政府命令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能按期开工,工期是否可以顺延,承包商如何依法索赔?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建设项目停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化?

不可抗力或情势变化的认定标准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本次新型冠状病疫情的定性至关重要。

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的主要法律依据

不可抗力的法律依据。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主要来源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其中,《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减少对方可能遭受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时间。

对于情况的变化,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法成立后,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因不可抗力造成且在订立合同时未预见到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合同约定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者终止。案件的情况。”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主要联系与区别

联系不可抗力和情势变化都是指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时未预见到的重大变化。

区别不可抗力不仅指不可预见的情况,还包括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情况变更主要是指合同成立后发生的、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况变化不构成经营风险重大变化。

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的法律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程度,可以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法律责任。因情况变化而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者终止。

二、不可抗力的认定规则及审判实践

1.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

根据民事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通常是在一般情况下约定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骚乱、流行病、政府行为、法律禁止履行相关义务、罢工、停工、停电、通讯故障、网络系统故障。或非任何一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故障、技术系统异常事故等。

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应的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是否可以排除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

笔者认为,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不可抗力,应根据具体合同进行分析。就新冠疫情而言,这种不可抗力属于法定豁免,不能因没有协议而排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家依法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此次疫情已被定性为传染病,是一种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识别因素。因此,新型冠状病疫情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但笔者在此提醒,合同双方也应积极履行不可抗力豁免或延期的相关通知并附具相应证明。

审判实践中不可抗力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治非典期间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有关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中的观点,根据《通知》的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非典”疫情,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因非典疫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妥善处理本条规定。即最高法院明确,如果因非典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合同当事人根本无法履行,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非典疫情相关合同纠纷的判决结果,疫情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影响主要是由于政府下达命令导致建设工程延误。暂停工作和生产。笔者认为,这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当延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免除施工方的延误、违约责任。例如,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山民一初字第402号)中,认定“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因素。判决认定“非典”给各方面工作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本案也不例外。在工程建设方面,由于非典疫情影响,被告采取分散人员管理施工的方式,导致工期延误。这是合理的,应该被视为“不可抗力”因素。逾期交货不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商向开发商提出索赔前,承包商应及时向开发商发出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通知,并附相关证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减少对方可能遭受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时间。因此,虽然新型冠状病疫情应被视为不可抗力,但可能会进一步推迟工期或增加停工期间的抢工费、人员工资等相关索赔。但作为承包商,承包商应及时通知承包商,并附上证明工期延误的相关证明文件。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延误的,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

承包商的通知义务不仅是报告相关情况和理由,还包括告知承包商疫情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并说明必须免除责任。

证明不可抗力的文件通常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就本次疫情发布的相关通知。详情如下

当前疫情期间,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相关通知,除特殊防护用品行业外,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00复工。例如,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延迟上海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规定上海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00复工。

建筑业也是如此。例如,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2月2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其中强调“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关于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来沪人员健康筛查和重点人员隔离的通知》22号、《关于在九个重点场所发布预防性消技术的通知》的通知要点》、《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

承包商向承包商发出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长的通知,如《工程延期通知函》。

参考格式如下

关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导致项目工期延误的通知函

某公司

根据您与我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XX合同》,我公司负责贵公司某工程的建设。针对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国务院、省政府纷纷下发通知,要求企事业单位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根据合同法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和各级政府的要求,我公司遗憾地通知您,虽然我公司积极排除障碍,但为了遵守政府法律、保护员工健康,该项目的复工时间将推迟到春节后。具体恢复时间将根据疫情发展和政府通知等因素确定。我公司将与贵公司另行协商。项目工期将依法相应顺延。您和我们均不构成违约。

谨此写信向尚奇表示衷心的感谢!

年月日

4、承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手续按合同约定办理。

承包人申请赔偿的程序按照具体合同约定执行。例如,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91款中,承包商的索赔程序如下

1、承包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索赔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索赔理由。

2承包商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正式向监理方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当详细说明索赔的理由以及要求额外付款的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有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若索赔事件有持续影响,承包商应继续以合理间隔提交延期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及相关记录,并列出累计追加付款金额和延期施工天数时期。

4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上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5、承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损失的赔偿原则

承包人与承包人如何承担损失,按照双方具体合同约定。例如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73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增加费用、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原则如下永久性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商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各自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或将要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由此造成承包商停工的费用和损失,由发包人与承包商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或将要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抢工的,因抢工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商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保管、清理、修理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综上所述,如果在新型冠状病疫情期间,本应按照合同开工,但由于本次疫情的影响,政府采取隔离措施并员工流动,导致工作暂停,应视为依法因不可抗力因素,承包人有权依法向承包人申请延长工期或者抢险费等补偿请求。但承包人也应当及时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并附具有效证明。笔者在此提醒,并非所有承包商在新型冠状病疫情期间遭受的损失都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而是根据具体合同进行分析。例如,承包商因自身过错而违约的,不能成为主张因疫情造成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的理由。

新冠病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承包人工期可否顺延、如何索赔?和一些关于疫情不可抗力几个月相关热门话题,本篇文章已做出详细解,希望对诸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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